和谐共存之间的司法仲裁和普通巴拿马

在这个岗位我们是在谈论。和谐共存之间的司法仲裁和普通巴拿马。
La armónica convivencia entre la justicia arbitral y ordinaria en Panamá

发表的文章在该杂志的仲裁委员会纪念100年的功能的国际刑事法院

La armónica convivencia entre la justicia arbitral y ordinaria en Panamá

介绍

之前颁布的法令5,1999年,仲裁在巴拿马共和国被浸没在程序性法律,如果法官,干扰和近的绝对统治过仲裁进程。

因此,对于那些日子里,我们的现实程序的仲裁是由于灭绝的物品1412 1445的司法代码,有效,直到颁布的法令5,1999年,给法官的控制、效率和实际上的总管理仲裁过程,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这在第1421码的司法 在其中指出,"在与合同的,说明在公共或私人文件商定通过缔约各方提交仲裁的争端和它们之间不能同意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的协议,任何一方可能发生的法院将需要知道的事,因为如果它ventilare通过法院进行干预的目的给予有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这个初始部分的仲裁,包括在下令双方遵守商定的承诺,投资于这样的仪式诉讼程序,其中包括,除其他外:(1)承认仲裁协议的签署国,如果这constare在私人文件;(2)转让的应用程序的对方;(3)法院在决定建立或没有对仲裁庭;(4) 司法确定的程序和点上,将仲裁,如果缔约方没有建立; (5)挑战的决定的一法院提出上诉。

在同一意义上,他给了法院的动力,以填补,以你的明智判断,差距,我们发现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出现在争端仲裁,面对法院的法律,沉默缔约方任命的仲裁员,谁可以提出质疑的同样理由,除适用于法官的电路。

另一个特征,这fenecida立法是,秘书仲裁庭可以成员的国家管辖范围的人为排放的仲裁,谁没有其他选择,比以接受的位置,有义务这样做,且其宣誓就职仪式是不必要的,因为它将适用相同的任何支付他司法办公室。

反过来,不能出席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中的仲裁条款,也将适用于口头诉讼程序中提到的司法法典,是该奖项容易的解除婚约过程中,采用的路线摘要,因为犯罪;以及特殊的补救办法的上诉中提到的司法码;archivándose仲裁程序结束之后的仲裁,在一个电路的法院,如果没有请求记录。

这x-射线的历史显示,到那时,自治和独立的仲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必须在所有时间的管辖权的国家。

在1999年,铺平了道路,为新的千年,巴拿马采取了重要步骤,在该领域的冲突的解决,颁布法令5,分离规定生效,直到那一刻,沉浸在审判法,赋予仲裁庭,此后,自我调节,并由此诞生了政权的和解、仲裁和调解。

新生的仲裁中,从法令5,它导致一段时间的改变和学习,直到那个时候已知的,为解决冲突,在这段时间该协会是基本上与该机构的司法行政,确定了解的一种新形式的诉讼,避司法代码,这是难以剥离。

毫无疑问的是,该变化起源于该法令5,1999年,导致冲突和磨擦的权力之间的传统机关的争端解决-司法分支的司法和仲裁争取在其司法机构不愿意承认的权力的个人,以管理司法问题一样敏感是什么的问题有关管辖权、竞争和守护者的基本保障的个人。

这样是不愿意承认自主权的仲裁中,最高法院合议庭的司法,来宣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仲裁法庭在其自己的管辖权,也就是说,无法完全承认原则自裁管辖权以及承认和解决的背景下一个复数量的庇护所的宪法保障对仲裁裁决,在以前的概念,称在审判法之前的法令5,1999年,这等同起来的裁判,法官; 认识到,随后,该仲裁员是不公共官员,以使他们的决定是不容易的保护的宪法保障。

这种摩擦或斗争产生的电力需要修改我们的法规的宪法问题的司法,它不是直到2004年则上升到宪法级别,承认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权限的仲裁的仲裁法庭,设定它明确地在第202条的《宪法》如下:"司法部门是构成由最高法院、法庭和法院设立的法律。 司法也可以行使裁决管辖权确定的法律。 仲裁庭可以听到自己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因此,鼓励建立绝对摩擦的权力,以解决法律漏洞,并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的仲裁,并且更新到新的流行131月31日,2013年,其中阐明了重要的方面,并创建一个和谐的合作和共存之间的司法仲裁和普通。

毫无疑问,该法令5,1999年,法律131至2013年,是程序性规则,有一个特殊的角色,它必须和公共秩序,所以,一旦缔约方在一个法律事务所规定的仲裁作为解决其争端的义务都将争议提交仲裁,quedándoles禁止提出管辖权的国家。

该限制的管辖权

法131 2013年清楚表明的范围和效果的实质性的仲裁条款的仲裁,即,有义务的缔约方遵守该协定,并入《宪法》的仲裁法庭。 同样,法律131集的范围或影响的程序,其中包括在立即拒绝,对部分法院赞成的仲裁法庭记录也是一个问题有关的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已同意以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方案的冲突。

因此,法官或法庭之前的其它目的是通过该运动的行动,将拒绝的权利要求的,事不宜迟,发送,立即各当事方仲裁的方式,已经商定,可扩展这样的范围或效果的行政机构解决纠纷,根据第17条的法律的时间。

有趣的是,适用该规则在注意到的阶段的诉讼程序在法院或行政当局已知悉存在一项仲裁条款的仲裁,因为只有程序性行动的缔约方所确定的时间,法官是知道存在仲裁协议。

我们不能忽视的司法代码,不需要对所接收和接纳的权利要求,除了为摘要的过程中,这是本的证据表明,检察官打算证明和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求,只需提交的证据建立法律地位法》(律师),证明存在、有效性和代表性的法人,是这一进程的一部分。

因此,在申请的权利要求符合要求的司法代码中,法官应被视为有能力解决这样的纠纷,应当接受它并给你然,仍主管,直到双方已经知悉存在一项仲裁条款,其可能发生在应对需求,如果建议由被告,或一个阶段的诉讼,以便以后为所接纳的证据,或做法被引入发展的一个试验报告, 司法检查, 调查exhibitoria或专家),或者以后仍然在评估证据的问题判断的严密性,或者忽视,我们已经在第二个实例中,或在开发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的诉。

无论阶段的诉讼程序中,法官是知道存在仲裁协议,重要的将是,立即具有这样的知识,拒绝其管辖权和提交仲裁的管辖权,把所有法律诉讼前的制裁的绝对无效。

那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的《宪法》规定了仲裁作为管辖权,在其仲裁庭决定其自己的管辖权,所以,以前存在的一项仲裁条款,仲裁庭,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解决争端。

在同一意义上,我们的司法法典规定了不同的管辖权作为无效的是整个过程中,这是绝对的,可通过权利的任何缔约方作为一个事件在同一过程中或通过一项呼吁审查,并且法官,在任何时候声明,当然,当时的注意。

由于这个原因,即使在没有一个缔约方已通知所存在的仲裁条款的仲裁,这样的省略可能不能解释为扩展的竞争,每次仲裁是一个管辖权内确定自己职权范围。

虽然这是真的,他们可以扩展竞争的所有人都是工作日出现在进程的本身,根据第245的司法代码,不能忽视这一扩展表示当的协定或行为进一步缔约方明确指定的法院对其它经受,与以私人管辖权的法院选择的缔约方,因为定义在第248条的同一法律主体, 被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仲裁条款的仲裁,它再次, 不仅设定的竞争,但是,更重要的是,管辖权的弯曲解决冲突。

由于这个原因,不应该理解,通过这一事实,缔约国没有援引存在的仲裁条款,仲裁普通管辖权,理由足以认为它已经"扩大"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因为这将是多归因于他,"事实上",一个无效的仲裁条款,仲裁的行为过程中从缔约方, 这将是一个缺乏意识的效果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款在法》131 2013年第202条的《宪法》。

因此,缔约方商定的解决他们的争端提交仲裁的管辖权将仅仅能够摆脱它在应对同样的自由处置其庆祝该协议的束缚您到仲裁,那就是,不影响这种协定,通过使用新的互助协定取消仲裁协议,回到普通的司法管辖权解决争端。

在这方面,有趣的是,规定现已解散的第1414的司法法典,废止法令5,1999年,在这期间,其一生中,明确指出,"通过共同协议的缔约方停止以书面形式的仲裁开始之前的过程中,"标准,其中,再次是废除,但其基础仍然是当前过自由的规定的缔约方,在其举行仲裁。

预防措施和初步命令

法131至2013年,清楚的是通过提供它是不是不符合存在的一项仲裁协议,也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公约事实上,他们要求和被授予、之前或在仲裁过程中,通过预防措施和/或临时,对部分法院的司法。

在这个意义上,重要的是要铭记,给予或不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则也要受到相互协定的缔约方,他可以同意该禁令预防性措施,在仲裁协议。

因此,这是有可能的,在没有相反协议的缔约方的申请和授予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该过程的结果,例如绑架和顺序暂停之前,并在一部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暂时的,到这样的效果,参照预先防范措施一旦构成的,仲裁庭,并且必须是,申请人正式的您的需求对仲裁在十天以下的实践或调查的禁令, 受惩罚的被抛在后面这种措施没有效果。

类似地,普通的司法管辖权,临时,开展保护的证据表明,一旦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仲裁,没有,如在司法程序,要求提起诉讼,在一个特定的时间。

从实际意义上,它同意在普通管辖权为最合适的手段来实现方面的作用的预防措施,考虑到至关重要的在我们中间,令人惊讶的因素对于成功的措施。

我们必须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给予一项禁令,在管辖仲裁是必需的,已经构成,仲裁法庭,在这次,对方将已经有充分知识的争议,和可以预测任何预防措施,以你打算提交。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为了产生一个更大的独立性仲裁的管辖权,就必须纳入该图中的紧急仲裁员,因为已经介绍了在其他纬度地区,以便的基础上,对临时任务,以便能够解决任何预防措施,都存在仲裁领域中,先前的《宪法》的仲裁法庭。

此外,该法131 2013年引入预防措施的资料,即:(1)维持或恢复现状有待审理的争端;2)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损害或迫在眉睫的仲裁程序,或不执行某些行为可能造成这种损坏或损害,3)它提供用于保护某些物品,可用来运行每一个奖随后;或者,4),这将保存证据可能相关的解决争端。

在样的意义上,关于预防措施,法律131 2013年,要求为他的法令,申请人将取得成功令人信服的法庭:1)不给予初步命令,是有可能存在的任何损害,不resarcible正确使用补偿,其明显地更为严重于可能对受影响的一方通过的措施的情况下被授权;和2) 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他们的需求的案情陈述的争议的茁壮成长。 这就是说,需要显示出的Periculum在mora和Fumus博尼*乌利斯.

重要的是要牢记,法律131 2013年引入了新的订单的初步,不同预防措施在法律131,听取了inoida的一部分,并构成一种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不要阻碍进一步的预防措施,具有这样的命令有效期最多只有二十天起对其仲裁法庭在海牙发出的,并且可能授予仲裁庭, 作为一项预防措施,以确认的初步禁令, 一旦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它是针对初步命令已被通知并有机会行使他们的权利。

上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之间的差异的预防措施正在实行和实施普通管辖权或仲裁的管辖权,差异从行动允许的,你的提交和管理、以及在其执行,整个时间,普通管辖权,作为公认的法律131 2013年,实践这些措施,根据其议事规则,无论他们是投降的服务的仲裁程序进行的,或不在国家管辖范围。

因此,普通管辖权管理和实践的预防措施的规定代码的司法、监管机构,例如,在预防措施的绑架,不需要将申诉人证明Periculum在莫或Fumus博尼*乌利斯,你只需要来分配足够的安全保证的任何损害赔偿的执行,其中注意到条件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司法代码,可能只被绑架或悬浮液。

需要纳入该图中的紧急情况中的仲裁员的当地规定

不同于国际仲裁规则,因为它是该规则的仲裁国际商会(ICC)规则仲裁中心的调解地不考虑图的紧急仲裁员,这是一个任务仲裁待纳入我们的仲裁处,这将有助于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的仲裁所授予的预防措施之前的《宪法》的仲裁法庭,而不一定需要直接干预的普通管辖权。

这个图,它在其介绍在各种条例为仲裁没有和平,它已经演变成为一个明显的补救办法缺乏一个仲裁法庭来解决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以及与规则的仲裁国际商会(ICC),作为仲裁规则的工商协会,利马,其中许多人在全球一级已经纳入。

特殊的紧急仲裁员的谎言如下:

  1. 你的选择不属于双方,但在一个中心或机构仲裁,在护理提供的缔约方在其仲裁协议;
  2. 你的竞争对手是暂时的,只有给予授权或拒绝一项初步强制令;
  3. 你的决定可发出下订单或奖励在适用的法规;
  4. 该决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缔约方;
  5. 该决定是没有约束力的仲裁法庭随后可以形成解决争端;
  6. 该决定具有临时效果,一直到建立仲裁法庭;
  7. 仲裁法庭,一旦所构成的,可以决定维护、修改或撤回该项禁令发出的紧急任仲裁员。

如在预防措施,授予仲裁庭已经构成紧急仲裁员的,可能也需要援助的普通管辖权的执行命令他发出的。

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掺入的紧急任仲裁员是一个替代国家法院在这个问题的预防措施,没有它,他们失去他们的能力暂时在这个问题,以及他们的宝贵合作和支持仲裁程序。

该协作国家管辖权的仲裁裁决的管辖权

作为一个非常明智,表示博士。 米里亚姆萨尔塞多*卡斯特罗:"只有在一个完美的世界中,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威胁的胁迫国家权力,可能是仲裁而不支持"。[1].

而是,对于存在,识别和功能的仲裁,国家必须承认和授权,通过严格(《宪法》和法),所存在的仲裁作为一种方法解决争端和结合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和规定的形式表示空间法院面前普通的司法系统,导致合作的发起、发展和执行的仲裁。

因此,从该条例的仲裁,在司法码的巴拿马,已经存在,合作的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的决议,其中,对诉讼程序,仲裁员不能够实践自己,你可以请求援助的法官的地方,仲裁发生地,谁应,这种效果的措施,按其认为适当的。

在同一意义上,在没有自愿遵守该裁决由败诉方,获奖者可以求助于普通法院的执行。

目前,法律131至2013年,提供了在该问题期间,两个预防性措施,例如订单,初步的,当你需要法律援助,仲裁庭应将请求主管法院所在地将运行测量,他们将提供的援助相关的其执行,而不具有管辖权的解释的内容,也没有保护范围的措施或秩序,是谁,只要无疑问,可以寻求澄清或准确性,直接向仲裁法庭 没有在普通管辖权,可以支持资源或反对。

关于预防措施,并起草了订单颁发的仲裁法庭总部设在国外,他们的内执行的巴拿马共和国将取决于现有的认识,即使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能拒绝这一措施的任何存在的理由中提及第43条的法律131 2013年。

同样,在关于证据在仲裁时,法院可以参加仲裁法庭在实践检验,采取普通法院管理局执行的援助在其职权范围(基本上领土),以及按照《规则》适用于在装置的证明,也就是说,司法代码。

宪法控制的仲裁裁决

作为是自然的,国家已通过其司法机构控制的宪法保障人人(自然人或法),是根据其主权,是一个力量,保持在宪法保存的仲裁裁决。

因此,很清楚,在法律131 2013年,控制和宪法保护的行使仅仅通过的行动撤销仲裁裁决,其管辖权在于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应解决通过声明的有效性或无效的仲裁裁决,它是实现证明:1. 这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是受到某些丧失工作能力或所述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该缔约方已经受它,或者,如果没有什么指出,在这方面,根据巴拿马法律;或2;其中没有得到适当通知任命的一名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未能为任何其他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或3. 该奖项,是指一个争端不可设想的仲裁协定,或者包含的决定超出本条款的仲裁协议; 然而,如果规定奖励有关事项提交仲裁的可分离的那些都不是,只是这最后可以取消;或4。 任命的仲裁庭或仲裁程序未作调整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除非这种协议是在冲突与一个提供这种法律,从该缔约方不能减损,或者,未能这样的协议,该协议没有被调至这种法律;或5。 仲裁员已经决定的问题,不适合进行仲裁;或6。 国际奖项是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根据第67条.

这是必须铭记,作为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带来的,这两种用于最终的奖项,以及部分奖项,为的是该决议发出的仲裁法庭宣布其职权范围。

相对于以巴拿马公共、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为巴拿马的公众将被视为侵犯,如果仲裁员在处理已执行的行为违反基本原则的一般兴趣的国家,原则是庄严载入《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我们的国内法律体系..."[2] 审理该案的仲裁中的权益"的基本权利的当事方在整个过程; 这就是说,要断定由一个主管机构和依照法律安排。" [3]

并且,在尊重国际公共政策,委员会已经认识到并通过了办法的医生,何塞*路易斯*Siqueros,概述如下:"国际公共政策的任何国家包括:(i)基本原则关于司法和道德,其中国家想要保护即使你不直接参与;(二)的规则来维持重大利益的国家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称为"lois de警察"或"规则的公共秩序"; (三)国家有责任尊重的义务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4].

指向这房间,"《纽约公约》1958年,巴拿马《公约》的1975年《示范法》的《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方法,该系统的原则和规则,使国际公共秩序应该是一个对应的国家执行请求,并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国际公共秩序的共和国巴拿马。"[5]

执行仲裁裁决

在结束的仲裁裁决的管辖权发布的仲裁裁决,并面临着一个缺乏自愿遵守的一部分,被征服的,国家管辖范围将打开了大门,尊重并承认哪些未能通过仲裁庭,迫使他在执行,通过帝国的特点他的力量不够强迫失败,为遵守决议,在该奖项。

因此,一旦仲裁管辖权与签发的一个奖项,如果裁进程内的国家仲裁或国际仲裁,但与总部设在巴拿马共和国,在没有自愿遵守的损失的一方可以诉诸民事法院执行仲裁裁决,通过所建立的司法程序的决定公司,一个过程,只有你会能够断言存在着一个过程的取消,没有解决在这个阶段是提出上诉。

在情况下的国际仲裁裁决,其总部没有被巴拿马共和国,这些应受到事先确认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按照《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纽约通过的1958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75年,或任何其他条约》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已批准在巴拿马, 是唯一拒绝理由称,在第72条的法律131 2013年,这是:

  1. 在要求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援用,在这方证明了向主管法院的国家中,你要求承认或执行:
  2. 这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是受到某些丧失工作能力或所述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该缔约方已经受它,或者如果什么也没有指出在这方面,在根据该国的法律,在该奖已经呈现的;或
  3. 这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援引,该奖项没有得到适当通知任命的一名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未能为任何其他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或
  4. 该奖项,是指一个争端不可设想的仲裁协定,或者包含的决定超出本条款的仲裁协议;然而,如果规定奖励有关事项提交仲裁的可分离的那些不是,可以给予承认和执行的第一次;或
  5. 该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尚未调节,以缔结的协定缔约方之间,或者,在默认这样的协议,该协议尚未经过调整的法律的国家里你做了仲裁;或
  6. 该奖项是尚未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或者已被废止或暂停的一个法院的所在国,或根据其法律已经作出裁决;或
  1. 如果第四室的一般业务检查:
  2. 是,根据巴拿马法律,该主题事项的争议是不可能的仲裁;或
  3. 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巴拿马。

第四室的整体业务的最高法院,要分析的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奖,已经给予限制性解释,试图鼓励承认和执行此,考虑到它的教义,称为"偏袒的执行",以及该原则的最大有效性,其中指出,法院应适用的条约,根据该奖项变得可强制执行。[6]

同样,该庭已经回答表明,该办法在反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定中,必须争论的这个阶段的诉讼,并且没有防御系统,不得不在任何情况下出现在行动,为撤销裁决的仲裁。

结论

在摘要,从上述,可以说,仲裁不能没有默许的状态,这使得它能够存在和发挥其作用,并给你的胁迫性力量,以强制执行其决定。

在巴拿马,它并不容易得到的时间演变的仲裁中,我们发现自己,但有一个良好的视野的状态中,已经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步骤,以达到和谐共存之间的司法仲裁和普通生活在巴拿马今天,这无疑将继续得到发展利益的司法行政

[1]萨尔塞多*卡斯特罗伦斯,公共秩序和仲裁。 Ed。 大学的玫瑰和商会的波哥大,哥伦比亚波哥大,到2015年,p. li。

[2]判决的21日2015年,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

[3]同上,第

[4]判决的21日2015年,第四室的一般业务的最高法院。

[5]判断9月2015年,第四室最高法院。

[6]判断9月2015年,第四室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