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动,这将以该主题的分析,在这篇文章被提供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租赁的工作作为其对象有人打电话给一个承包人或建筑师需要执行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给予有益的另一个所谓的主人谁又有责任支付的价格或报酬。 从观点的完善的合同有关的注意,这是协商一致,也就是说,这是不够的,各方将达成协议方面的工作有待完成的价格,必须如此,它举行不需要的严肃任。
承包商,也被称为雇主或工人,作出了提供服务的自由、自主性和独立性,从所有者,因为如果有关系的从属地位是一个合同的就业问题在其法律制度的规则的劳动法。 履行合同的对象的工作,承包者举行的其他合同,其方式可以是工作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主题无关的第一个法律关系,所谓的分包商。
原则上,一个要考虑的,然后,这对于任何违反的义务有利于分包商负责任的应该是承包商。 巴拿马的法律规定的例外的直接行动,其中包商可以要求从所有者的义务的承包商,但只达到的数额是欠谁执行的行动,也就是说,分包商。
它被称作直接的行动,因为没有关系到传统的或者合同的诉讼程序各方沉浸在它,也就是说,所有者的工作和分包商,要考虑他们自己中间,第三方如果有一项法律,提供的分包商,为债权人能够运作的某些信贷中的债务人,而排斥其他债权人,这给一特性的独特和代表的一种保证增强对分包商。
该原则已经被认为超过一个行动是一种权利,某些债权人的,其特点是不要求先前的运动,或伴随对主要债务人(承包人).
同样,债权人的行为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在其唯一兴趣,因为主题事项的权利要求是在关于他自己的信用,他永远不会是指位置的主要债务人。 因此,它是不同的、独立或自治权的信贷举行由承包人针对业主的工作。
除了作为直接,汇聚的两个限制的、客观的和临时的。 目标是指事实上,它不能延伸到所有义务承包商向分包商,发现其保证金,这主要归功于承包商。 临时仅指的时间要求,没有讨论这种限制是指在提交投诉或可能的要求是通过分包商的所有者的工作;应当明确的是,信用证必须是可执行的,对承包商。
这种限制是旨在保护承包者的权利,特别是他们的遗产是什么欠的原因建筑合同。
用这个动作被发现在程序上的经济不仅对国家,也为该缔约方受益于这一点,这就是说,分包商,因此可以忽略的进程对于那些不具有经济提供为执行其付款义务,并直接采取行动对抗拥有者的工作,他们可能有更好的经济偿付能力。 这就是说,即使你已经跑了一个行动对承包商,这是不利于承包商是第一个在法律状况暂停付款或临时破产,该承包商可以行使行动直接针对业主的工作。 在缔结这一行动是一个真正的执行措施有目的的付款货币的义务。
这一行动设想在《民法典巴拿马第1349,以及:
"那些人把他们的工作和材料在工作执行alzadamente由承包商没有行动打击拥有她,直到拖欠的数额到他时,他的权利要求".
是有限的子承包商来行使权利和行动的承包者,谁是主要债务人,而不需要追求事先货物。 这就很清楚,他们的权利的承包人针对业主的,但只有该数额是欠的分包商,这就是说,断言承包者的权利获得支付他们自己的信贷。